近日,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在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案件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二审判决书送达至检察机关,支持了检方的抗诉意见。此案是兴城市人民检察院首例以量刑畸重抗诉获改判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经查,2017年12月3日,赵某某(未成年人)在兴城市某歌厅宴请张某某等好友消费娱乐,期间二人发生争执。二人离开后,赵某某纠集周某阳、周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小雨”(因在逃另案处理),张某某纠集郭某某(未成年人)、许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电话相约来到兴城市一广场处打架,双方在途中各自准备了凶器。当日21时许,双方分别持械来到案发现场,周某阳使用铁锹殴打张某某,周某下车使用拳脚和撬棍殴打郭某某,郭某某则使用匕首将周某腹部扎伤。张某某、郭某某、周某均书面表示放弃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阳、周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纠集他人或受他人纠集,积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某、张某某在本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阳、周某、王某某、郭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阳、周某、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郭某某母亲主动代为赔偿了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周某及其亲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六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周某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张某某三年六个月,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审查认为,周某阳打电话纠集周某参加斗殴,并与张某某在电话中约定斗殴地点,周某到案发现场后,第一个上前持械殴打郭某某,故在该起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即使认定周某阳、周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但依据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从轻处罚也应当在法定刑限度内判处刑罚。在不能认定二人系从犯且可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周某阳、周某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出,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系初犯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中郭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周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周某阳、周某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对未成年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于是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并得到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2019年4月16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改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意见,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周某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