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由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交办、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常某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骗取贷款、非法采矿、高利转贷、强迫交易、虚假诉讼、诬告陷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一案,在龙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葫芦岛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常某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在兴城市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法院判决,首犯常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办理该案过程中,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先后召开10次案件沟通会议,与办案人员沟通100余次,出具190余条书面退补意见,在原有46册卷宗基础上,补充卷宗94册;审查中发现的漏犯1名、漏罪2项、错误民事判决2份均已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发现的2份已生效刑事判决已建议市级检察机关抗诉,发现的14条职务犯罪线索已移送纪委监委。
该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按照起诉书中列举罪名,逐罪逐案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对指控的5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而有力的举证、质证。面对15名被告人、17名辩护律师,公诉人准备充分、沉着应对,法庭讯问简洁明确、重点突出,证据出示紧扣案情、详略得当,庭审质证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公诉答辩释法充分、说理详实,展现了检察干警扎实的业务功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