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案为兴城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5月27日,该案在兴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所建的猪舍、羊舍及看护房,并恢复林地功能。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于1998年5月17日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后肖某某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约22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诉请被告人肖某某承担拆除在占用的农用地上所建的猪舍、羊舍、看护房,恢复林地功能的责任。
兴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