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滥伐林木案在兴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8元,同时在判决生效一年内补种杨树38棵。该案系葫芦岛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滥伐林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 年6月,兴城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在办理被告人王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中,将其中被告人违法砍伐林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移交第四检察部。经调查查明,2019 年10 月19 日,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从张某处购买的位于兴城市东辛庄镇王宝村王宝屯的杨树砍伐了38棵。经辽宁某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师鉴定,王某滥伐杨树立木蓄积19.5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508元。
兴城市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森林资源,还影响了当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安全,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恢复生态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呼吁广大群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保护林木,勿乱砍滥伐。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葫芦岛地区同类案作的办理提供了较好的借鉴。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应当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兴城市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通过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生态环境,守护青山绿水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