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兴城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六)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负责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全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为一级预算部门,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664.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509.8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55万元;
(二)支出预算1664.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292.8万元;
2.项目支出372万元。
在支出预算1664.8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95.9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8年预算收支比2017年增加632.8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归属地方财政统管,由于财力有限,部门预算未做足额,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也未在部门预算中体现。2018年归属省级财政统管,是足额做的部门预算。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 232.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劳务费、物业费、取暖费、差旅费等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95.9万元,购置电子检务工程。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比2017年增加50%,主要用于车燃油、维修维护等。
其中:
1.公务接待费无,与2017年相同;
2.公务用车购置费无,与2017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7年增加50%,主要用于车燃油、维修维护等。
3.因公出国费用无,与2017年相同。
五、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兴城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372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院无相关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