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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2022-10-01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听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深化检务公开公正、充分发挥听证员在司法公开、矛盾化解、监督办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我院决定在兴城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听证员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辖区行政区域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决定其出库,并通知其本人: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的;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的;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的;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的。

二、职责与选任名额

(一)职责:

1.听证员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

3.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二)选任名额:

根据兴城市人民检察听证工作实际,综合考量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办案需求及报名人员专业技能、业务领域和服务区域等情况,决定通过组织推荐、自荐报名等方式选任听证员15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报名及选任方式

(一)本次选任听证员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二)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请填写《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将推(自)荐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发至报名邮箱。

四、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兴城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兴城市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分别对本辖区内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

(三)组织考察。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进入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检察听证拟任人选。

(四)拟任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兴城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检察机关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做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兴城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五、任职期限

(一)发布公告

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

六、公告期限

(一)报名时间

本公告期限为20天,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

报名邮箱:xcsrmjcyzzc@163.com

联系电话:5152011

附件:1.《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1日

听证员推荐表